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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社会化环境监测行业自律公约

24年02月04日

西安市社会化环境监测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市社会化环境监测行业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诚信体系,促进行业公平、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维护行业形象和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指导意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有关管理部门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有关规章,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西安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社会化环境监测分会(西安市社会化环境监测行业自律联盟)(以下简称监测分会)成员自愿签约并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本公约是监测分会成员单位在开展环境监测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本监测分会负责组织本行业自律公约的制定、修改、发布并对履行公约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在开展环境监测时,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检验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环境监测的有关规定,坚持诚信原则,自觉接受政府、社会、协会及本监测分会的监督。

第六条  严格按照认证的标准方法开展环境监测,不接受委托单位的不合理要求,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出具不真实的监测报告。

第七条  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自觉抵制蓄意压价、恶意竞争行为,坚决抵制和杜绝贿赂、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  不伪造、涂改、转借计量认证资质、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

第九条  不采取虚假、诽谤、恶意投诉等违法或者不正当手段损害、侵犯同行企业的正当权益。

第十条  严格遵守计量认证资质认可评审准则关于分包的规定,不将项目违法转包、挂靠承包。

第十一条  坚决抵制其他签约人的违规违约及其他不当行为。

第十二条  协助监测分会对违法、违约、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  不泄漏委托方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五条  本监测分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签约人传递有关环境监测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协会和政府主管部门反映签约人的意愿和要求,维护签约人的正当利益。本公约由监测分会与相关单位法人代表签订。

第十六条  本监测分会对签约人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健全签约人的信誉档案,宣传和树立诚信守约先进典型,接受相关投诉、举报、申诉,对签约人违反本公约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第十七条  签约人如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任何人均有权向本监测分会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监测分会进行调查。投诉、举报应当采用署名的方式,并保证所投诉内容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合法可靠。

第十八条  签约人如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经本监测分会核实,视情节轻重、造成影响等情况,提出批评并限期整改、取消成员资格,并在协会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告,将违法违规行为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所有签约人均有权监督本监测分会或其工作人员执行本公约的情况。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本公约经过监测分会全体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并在生效后即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由本监测分会负责解释。

 

 

我单位同意本公约条款,并遵照执行。

 

 

签约单位名称(盖章):                           

 

 

签约人姓名、职务:                                

 

 

     间: